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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贝亲”奶嘴、奶瓶,人民法院判了!

上海高院
2024-08-25


奶嘴、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最为亲密的伙伴之一。婴儿喝奶时奶嘴直接接触口腔,其安全性不容忽视。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假品牌奶瓶、奶嘴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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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自述,2021年初,他为自己宝宝购买奶嘴,不料想却买到了假货。他既气愤于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但同时又产生了一个“邪念”:“如果我自己找到销售假冒货源,以低价买入假冒奶嘴奶瓶,然后以高价卖出,那我就可以大赚一笔。”


此后,陈某某在某网站以4元一个奶嘴、25元一个奶瓶的价格购买假冒的“贝亲”牌产品,储存于外地某仓库中,并通过其本人注册的网店对外销售,销售数量达3000余单。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品牌奶瓶及奶嘴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23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的仓库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并扣押数量不等的假冒贝亲奶嘴和奶瓶。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鉴定,相关扣押的产品均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警示公告,并公开道歉,承诺采取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


人民法院裁判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陈某某萌生了从其他渠道购买假“贝亲”奶嘴销售牟利的想法后,进货价格比正常商品的进货价便宜近四分之三,其主观上属于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贝亲株式会社(PIGEON CORPORATION)是“贝亲”“”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橡皮奶嘴;婴儿奶瓶;奶嘴等。被告人陈某某注册淘特网店对外销售的奶嘴、奶瓶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贝亲”“”注册商标。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上述商品系从第三方渠道购买,并无贴标、组装等行为,且上述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故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


徐杰云

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知产团队)

二级法官


王禕勇

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知产团队)

法官助理


宝宝的健康牵动着宝爸宝妈们的心,一些商家受利益的驱使,售卖假冒母婴产品,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最重要的是给宝宝健康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此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

再次,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予以追诉。


图片源自网络


母婴产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守护宝宝们的健康是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在此,法官作以下提醒。


对于宝爸宝妈:母婴产品关乎婴幼儿生长发育,正确选购母婴产品至关重要,建议从官方渠道、正规商家处选购奶嘴、奶瓶。选购时,要查验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仔细阅读标签上的内容,看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否达到婴幼儿使用或者食用级别,还可扫描外包装上防伪码。


➤ 对于母婴产品商家:母婴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消费品市场,安全与品质永远是父母们最核心的关注点。一方面,在进货时要走正规渠道,确保上级经销商能提供经营执照、票据凭证等。另一方面,对于市面上侵害渠道商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李鬼”们,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旦发现假货渠道要第一时间投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避免更多消费者受害。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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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字:徐杰云、王禕勇

人像摄影:顾颖婷

视频:案件聚焦

责任编辑: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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